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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拟要求公众场所电梯须全面安装安全监测系
发布时间:2023-10-26 | 次浏览 | 分享到:
为增强政府立法工作的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深圳市法制办日前将《深圳经济特区电梯安全条例(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为增强政府立法工作的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深圳市法制办日前将《深圳经济特区电梯安全条例(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大部分深圳人可能每天都要搭载电梯,下面一组数据你也许想不到:截止2017年底,深圳市共有电梯使用单位近3.4万家,电梯14万9528台,且每年新增近9000台,电梯总量居全国大中城市第三位,仅次于上海和北京。

  存量大、增量多、监管难度大,这就是目前深圳电梯安全管理面临的问题。为了全面落实电梯使用管理安全责任,加强电梯安全工作,预防电梯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服务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市政府立法计划安排,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起草了《深圳经济特区电梯安全条例(送审稿)》(以下简称《条例》送审稿)并报送深圳市法制办审查。

  该《条例》送审稿明确电梯使用单位是第一责任人,要求电梯生产商提供5年质保服务及每10年1次的免费安全检查,对学校、医院、车站等公众聚集场所电梯要求全面安装安全运行监测系统。

  《条例》送审稿在管理制度上也有所创新,包括建立电梯满五年载荷试验制度、满十年全面安全检查制度和满十五年安全评估制度等系列强制性安全管理制度,设立全市统一的电梯公共救援电话(96333)等。

  为增强政府立法工作的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深圳市法制办日前将《深圳经济特区电梯安全条例(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在2018年8月5日前,通过以下四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深圳政府法制信息网首页的“法规规章意见征集”栏目在线提交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深圳市福中三路市民中心西座C5085室(邮政编码:518035),并请在信封上注明“立法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至:luot@fzb.sz.gov.cn。


  (四)关注“深圳法制”微信公众号,在“互动交流-意见征集-法规规章”栏目提交意见。


  深圳将要求车站等公众聚集场所电梯全面安装安全运行监测系统


  【解读】电梯安全条例到底有些什么内容


  电梯安全立法迫在眉睫


  记者从法制办了解到,近年来深圳市电梯安全管理工作中出现不少新情况和新问题及“难点”、“痛点”,亟待通过立法破解,如:人均监管电梯数量大,政府包打天下的传统监管模式难以为继;电梯选型配置质量水平参差不齐;电梯维保质量与服务能力有待进一步提升;老旧电梯更新改造遭遇瓶颈;应急处置能力不足;物联网监测等新技术未得到有效运用等等。


  从相关法规的现状看,国家及广东省现行的相关法律规定未对已经实施了十多年的电梯使用安全监管体制、机制作突破性调整,相关法律法规体系相对深圳电梯安全监管工作需要来讲也较分散,实际监管中存在的新情况新问题难以有效纳入监管,部分改革举措难以有效落实,亟需通过立法完善我市电梯安全管理专门规范体系,为深圳市电梯使用安全管理提供更坚实的法制保障。


  据悉,《深圳经济特区电梯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被列入了2017年的市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府相关立法计划,并拟列入2018年度市政府立法计划一类项目。


  电梯使用单位是第一责任人 安全义务全面规范化要求


  《条例》共50条,包括电梯选型配置、生产、经营、使用、维护保养、检验、安全评估及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内容。


  《条例》重点突出了电梯使用单位的安全主体责任及落实。一是明确电梯使用单位是电梯使用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其使用的电梯安全负责,保证在用电梯处于安全、适宜运行的状态。


  二是以具体列举形式,逐条、逐项对电梯使用单位的消除电梯事故隐患、张贴应急救援标志、经常性维护保养电梯和定期自行检查、监督维保现场、选型配置、应急救援等安全义务,作了全面的规范化要求(第八至十三条等)。


  电梯生厂商应提供不少于5年质保服务 每10年进行一次免费全面检查


  《条例》明确了电梯生产单位的安全主体责任,要求电梯厂商对其生产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第六条);同时规定对其制造的电梯,应当提供不少于5年的质量保修服务(第七条)。


  记者注意到,《条例》还规定制造单位自电梯办理使用登记之日起,至少每十年免费对其制造的电梯进行一次全面安全检查(第十五条)。


  电梯维保单位应提交维保记录


  电梯的安全和维保单位也有极大关系。《条例》明确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安全性能负责,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包括: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实施维护保养,标明本单位的名称、应急救援和投诉电话号码,落实维保现场安全防护措施,在规定时间内出具维保标志、提交并保存相关记录等(第二十三条)。


  《条例》同时规定电梯维保单位及其维保人员在从事电梯维护保养过程中的禁止行为(第二十四条)。


  深圳拟立法加强对学校、医院、车站等公众聚集场所电梯选型配置的管理


  公众聚集场所电梯要求全面安装监测系统


  加强对电梯选型配置的管理。要求学校、医院、车站等公众聚集场所应当符合相应的选型配置要求,确保其配置电梯的产品安全性能(第十条)。


为避免发生大面积停电造成的大量困人事件,对单回路供电的场所的曳引驱动电梯提出专门设施配置要求(第十一条)。


  对在用电梯的性能持续优化提出要求,确保使用单位按照技术规范的要求持续更新、改造电梯,提升电梯质量安全水平(第十九条)。


  《条例》要求公共聚集场所电梯全面安装电梯安全运行监测系统(第十二条)。


  深圳将设立全市统一的电梯公共救援电话96333


  对电梯使用单位应急救援提出了明确的制度性要求(第十三条)。为设立全市统一的电梯公共救援电话(96333)和电梯安全运行监测平台留出空间(第二十五条第三款)。


  此外,《条例》对电梯需要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几种情形进一步作了明确,规定引入大数据模型和互联网思维,建立电梯安全信息化系统,采集、分析有关电梯安全数据,提高电梯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